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規范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屬企業及其所屬各級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與省屬企業一并簡稱“企業”,實際進行資產租賃的企業簡稱“出租企業”)的資產租賃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將依法擁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權屬來源的、可用于租賃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產及構筑物、機器設備設施和廣告位等),部分或全部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二)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商業街區商鋪、景區商鋪、長租公寓、酒店式公寓等經營性房產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
(三)政府批準企業承辦的產業園區對外招商;
(四)以資產租賃為主業的專業租賃企業對外從事資產租賃業務;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的房產租賃;
(六)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的經營業務;
(七)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
(八)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 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依法依規操作,嚴禁弄虛作假、內外串通、暗箱操作等行為。
第五條 企業一般不得無償出借資產,因情況特殊確需無償出借的,由省屬企業集團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嚴格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確定合理的出借期限,簽訂出借協議,出借期滿應當及時收回。資產出借決策機構及相關成員對及時、完整收回出借資產承擔終身責任。出借資產因借用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企業應當向借用人索賠。
第二章 健全制度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資產租賃管理的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管。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資產管理,梳理并完善資產產權登記信息,對可供租賃資產進行分類標識并建立動態跟蹤管理機制。用于租賃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存在權屬不清晰、證照不齊全等產權瑕疵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法律、法規或本省相關文件規定不允許租賃的,不得對外租賃。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資產租賃價格、租賃面積、租賃期限等要素,制定重大和一般資產租賃事項劃分標準。重大資產租賃事項應當提交省屬企業集團決策,一般資產租賃事項由出租企業按其制度規定自行決策。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資產租賃管理臺賬,全面、準確掌握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數量、資產租賃方式、資產租賃管理等情況,并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加強對資產租賃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公開招租
第十條 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進行,充分發揮市場交易平臺的作用,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資產經營業態、承租人履約能力等因素,通過公開競價、擇優選擇確定承租人,努力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合理設置資產租賃期限,單次租賃原則上不超過5年。如承租人出資裝修的,可由雙方協商適當延長租賃期限。對承租人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0年以上,但不得超過20年。單次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應當按照重大資產租賃事項報省屬企業集團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資產租賃應當制定招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如現狀、地址、面積、規劃用途等)、租賃原因、租賃用途、租賃期限、承租條件、租金底價及確定依據、租金遞增幅度、租金收繳辦法、招租方式等內容。不得設置有明確指向性或限制公平競爭的條件。招租方案必須嚴格按照資產租賃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嚴禁個人擅自決定或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十三條 資產租賃的租金底價可在市場估價或詢價、或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供需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屬于應當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情形的,必須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相關資產租金情況進行評估,以評估值為基準合理確定年租金底價。應當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長機制,租賃期間依據市場行情、供需關系等因素合理調整租金水平,并在租賃合同內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擬租賃單宗房產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單宗土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租金底價在每年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且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具體流程可參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企業不得通過拆分招租面積、化整為零、故意降低租金底價等方式將單宗資產租賃給同一承租人或其關聯人以規避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
第十五條 不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公開招租。鼓勵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也可通過本企業網站、租賃中介機構、報刊雜志等媒體、擬出租資產現場等渠道發布招租信息公告,廣泛征集意向承租人,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具體流程參照產權交易機構相關交易規則確定。
第十六條 經公開招租產生2個(含)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可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相關交易規則或企業相關制度規定,通過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動態報價、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承租人;經公開招租只征集到1個意向承租人的,企業與該意向承租人按照招租底價與意向承租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認真審查意向承租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信用情況等信息,擇優選定資信可靠、履約能力強的承租人,有效防范租賃風險。
第十八條 公開招租信息公告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適當延長信息公告期限。需調整租金底價的,每次降低幅度不超過10%,新的租金底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應當經資產租賃行為批準機構履行集體決策程序,防止承租人利用租金降價規則惡意低租資產。
第十九條?企業在境外的資產租賃,應當多方比選意向承租人,具備條件的可公開征集意向承租人,也可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方式招租,具體流程由省屬企業確定。
(一)涉及國計民生、公益性、文物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要求或關系到公共安全、社會影響的資產租賃;
(二)企業資產的意向承租人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特定單位的;
(三)省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資產租賃;
(四)企業資產因空間或結構原因無法單獨租賃,必須與其他業主共同租賃的;
(五)公開招租租金底價累計降幅超過20%仍未有意向承租人報名的;
(六)需要主動邀請國內外知名品牌等特定商家進駐開展經營合作的;
(七)辦公、經營場所等資產作為經營業務承包或合作附加條件的租賃行為;
(八)根據有關規定不宜公開招租或可采用協議方式招租的其他情形。
企業不得假借內部協議租賃名義規避公開招租。
第二十一條 企業資產租賃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由省屬企業集團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一)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的;
(二)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招租的;
(三)單次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
(四)其他需要由省屬企業集團決策的情形。
不屬于上述情形的資產租賃事項,應當由出租企業相關決策會議集體決策后逐級報省屬企業集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確定后,出租企業應當及時與承租人簽訂規范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一般包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保證金比例、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裝修條款、安全責任、修繕責任、物業管理、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與解除、爭議解決方式、合同提前終止約定、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內容。租賃合同簽訂前應當由企業法務部門或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對合同內容進行法律審核,合同中不得設置損害國有權益、明顯有失公允的條款。年租金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須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各級子企業的資產租賃合同應當報省屬企業集團備案,按照相關制度規范管理。
第二十三條 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經資產租賃行為原決策機構審議。涉及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核心條款變更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按本辦法重新招租。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租企業應當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預警機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收取租金。對長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追討,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資產,并將承租人列入集團失信名單,不得允許其參與續租和承租集團內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 資產租賃租金收入應當納入企業統一會計核算,嚴禁截留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坐支租金或以消費方式沖抵租金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出租企業應當確保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資產。對租賃資產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協議補充或根據租賃資產的性質使用。承租人經出租企業同意,可對租賃資產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企業同意,對租賃資產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企業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資產需要維修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因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未根據資產的性質使用資產,致使資產受到損失的,或因承租人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出租企業應當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出租企業原則上不得允許承租人轉租資產,在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企業同意轉租的,出租企業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向承租人收繳轉租增值租金;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租的,須由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企業報省屬企業集團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同意后方可轉租,且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企業書面同意。轉租后造成租賃資產損失的,出租企業應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經出租企業同意將租賃資產轉租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以非公開協議方式承租的資產,一律不允許轉租。
第二十八條 出租企業應當加強對在租資產的動態跟蹤管理,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出租企業應當對承租人的經營模式進行分析研判,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資產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出租企業權益、省屬企業聲譽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租企業應當落實租賃資產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實勘租賃資產現場,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租賃期限屆滿,原則上不得直接續簽租約,出租企業應當于租約到期前重新擬定出租方案公開招租。租賃期滿收回的租賃資產,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根據租賃資產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原承租人在租賃期無拖欠租金行為、服從出租企業管理且經營業態與招租意向吻合的前提下,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對存在違約行為的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同意其續租。本辦法施行前簽訂的正在履行中的租賃合同對續租方式有明確約定的,可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追責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切實履行資產租賃管理的主體責任,紀檢監察、監事會、審計、資產管理、法務、財務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資產租賃管理制度落實、合同履行和在租資產日常管理等情況的檢查,對存在的合同條款不完善、定價不合理、超期租賃、擅自轉租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妥善處理。企業應當將資產租賃情況納入廠務公開范圍,向本企業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并履行資產租賃管理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實地監督檢查,對資產租賃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資產租賃管理制度。對于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不適用本辦法的情形,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相關政策、行業特點、市場規則等制定實施辦法。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及時報送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三條?各市國資委、沈撫示范區和縣區國資監管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制度規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